欺诈发行、违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4-12-25 15:49:48 点击数:0

欺诈发行、违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1、绿大地欺诈发行案

http://news.esnai.com/focus/lvdadi/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公诉机关指控称,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未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2013年2月,昆明市中院向*ST大地下发了《刑事判决书》。认定*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凯西、庞明星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另外,中国证监会撤销深圳鹏城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撤销联合证券相关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2、汉王科技违法信息披露案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12/t20131223_240204.htm?keywords=汉王科技

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形。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万元。

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认定,汉王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汉王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刘迎建和张学军。

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刘迎建和张学军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3、德赛电池总经理内幕交易案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jcj/aqfb/

从2010年下半年起,德赛电池开始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接触,筹备德赛电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2年2月10日,德赛电池股票停牌,2012年2月20日,德赛电池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冯大明,时任德赛电池总经理,是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1年11至12月,冯大明伙同女友谢晖利用新开立的"刘某"、"张某"证券账户以及借用的"李某"、"车某"4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德赛电池"股票200余万股,买入金额4500余万元。2012年4至7月间陆续卖出股票,实际获利1800余万元。

王文芳,申银万国研究所企业客户部总经理,为德赛电池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大学同学徐双全。2012年2月6日至8日,徐双全利用其控制的"徐双全"、"陈某"、"唐某"、"徐某"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62余万股,买入金额1300余万元。2012年6月卖出股票,实际获利700余万元。

2012年5月,证监会对冯大明等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德赛电池"股票行为立案稽查。2012年7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和8月作出如下刑事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冯大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谢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文芳以泄露内幕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徐双全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4、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406/t20140618_256311.htm?keywords=恒逸集团

经过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上市公司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在论证、筹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过程中,为防止恒逸石化股价进一步下跌,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通过控制何某水施某红账户,买卖恒逸石化股票,以拉抬股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施某红何某水账户组期间内最高持股占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成交量的15.6%(18个交易日中,13个交易日占比低于3%)。118笔委托中,64笔处于第一档。账户组进行交易的18个交易日中,6个交易日在账户组交易后出现上涨,平均日涨幅为0.79%、4个交易日平盘、其余8个交易日下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恒逸集团提供的数据,何某水施某红账户中的涉案股票已经全部卖出,累计损失7,374,845.48元。

中国证监会经过处罚审理,认定恒逸集团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市场操纵。同时,恒逸集团使用何某水施某红两个名义账户买入恒逸石化股票,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考虑到恒逸集团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系出于操纵股价的目的,且两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动用的资金、实施的买卖行为及其违法所得结果完全重合,而《证券法》对两者的处罚方式相同但对操纵证券市场的处罚力度重于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应由前者吸收后者,在认定与处罚恒逸集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处罚其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季敏波老鼠仓案

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xxfw/pfxc/201209/t20120928_215438.htm

2012年8月21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季敏波从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负责西南证券自营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职务便利条件,获取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卖出景谷林业海普瑞等20余只股票,成交额累计达5463万余元。

2012年10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西南证券原副总裁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期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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