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为适应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管理需要,我公司拟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 |
第五十七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
第五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我公司自今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上述修订内容。若您对修订条款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至我公司(时间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楼,邮编:518052 ,收件人:财富部落零售团队证券金融小队,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告反馈”字样。若您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的合同修订条款,修订内容自动生效。
请各位投资者认真阅读修订内容。异议期满,投资者与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相关合同条款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开户营业部。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