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3-07-07 14:05:01 点击数:0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管理需要,我公司拟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华林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

(十四)“业务规则”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

(十四)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融入证券发生转板,未按照约定及时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

(十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发生转板,未按照约定及时划出担保证券至普通账户,乙方划转有关证券将导致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的;

(十(十六)“业务规则”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甲方融资交易的权益处理:

······

(七)如甲方未表示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不得主动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甲方融资交易的权益处理:

······

(七)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发生转板的,须在该证券因转板被交易所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将全部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划转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若甲方未按时划出担保证券,乙方有权将有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

(八)如甲方未表示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不得主动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对账单:

(一)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自主查询及下载;

(二)通过乙方柜台打印;

如需以其他方式获取对账单的,甲方需至乙方柜台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后的下月开始按照约定方式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第五十五条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对账单:

(一)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自主查询及下载;

(二)通过乙方柜台打印;

如需以其他方式获取对账单的,甲方需至乙方柜台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后的下月开始按照约定方式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第五十五条  

乙方每月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定期推送对账单,支持甲方自主查询及下载。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纸质对账单,甲方本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打印。

六十三   融资融券业务了结

······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细分(含分割)或无偿转让等情形,相关权利人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协助相关权利人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然后办理有关继承、财产细分(含分割)或无偿转让等手续。

六十三   融资融券业务了结

······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细分(含分割)或无偿转让等情形,相关权利人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协助相关权利人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然后办理有关继承、财产细分(含分割)或无偿转让等手续。

(六)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融入证券发生转板的,应在该证券因转板被交易所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形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形时,因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或者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投资者买入股票市值超过5%将触发融资买入限制开仓,且该限制措施可能在盘中采取,导致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买入操作。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四、十五、······

十五、十六、······

十六、十七、······

十七、十八、······

 

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十八、······

十八、二十、······

 

二十一、由于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本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十九、······

十九、二十二······

二十、因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二十三、因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均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一、二十四、······

二十二、二十五、······

 

二十六、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投资者应充分知悉各板块股票(含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制度并关注相关规则,清醒认识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

 

二十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其在上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核准制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需注意相关风险,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何时将相应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二十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后可能存在较大的股价波动风险,如果信用账户持有相应股票,叠加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更易触发补仓及平仓,甚至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信用账户资不抵债,可能因此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十九、因注册制下各板块较宽松的涨跌幅限制等规则及不同板块之间的差异,本公司强制平仓时无法确保在具体交易时机、顺序、价格、数量等方面作出最佳选择,可能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幅度偏离,进而扩大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风险。

 

三十、为防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股票(含存托凭证)股价波动较大带来的风险,本公司有权针对不同板块设置更加严格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单一客户或全体客户担保证券集中度、单一证券或板块的融资、融券余额限额等风险阀值;有权动态调整单一客户担保证券集中度;有权设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等。上述措施可能影响投资者担保品买入、转入及转出、可融资、可融券的品种、数量,信用账户不符合集中度指标要求的,可能无法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特定标的,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一、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将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本公司从投资者的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如相关股票无法在终止上市前从信用账户转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信用账户无法确权、转板上市后股票无法及时交易等风险,可能会造成损失。

二十三、投资者若开通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的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权限,在科创板、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如下特别风险:

······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信用账户参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章、指引,以及清醒认识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或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十三、投资者若开通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的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权限,在科创板、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如下特别风险:

······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信用账户参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章、指引,以及清醒认识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或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十四、······

二十四、三十二、······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我公司自今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上述修订内容。若您对修订条款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至我公司(时间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C32楼,邮编:518052 ,收件人:财富部落零售团队证券金融小队,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告反馈”字样。若您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的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修订条款,修订内容自动生效。

请各位投资者认真阅读修订内容。异议期满,投资者与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相关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条款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开户营业部。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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