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创智科技有关公告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创智科技1月1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公司管理人关于创智科技应当继续推动资产重组的函及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现转如下。
关于收到公司管理人《关于创智科技应当继续推动资产重组的函》及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3 年1 月10 日收到公司管理人《关于创智科技应当继续推动资产重组的函》(创智重整函字【2013】第001 号)。
管理人称:2011 年5 月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其中第五部分“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创智科技必须引进重组方,并通过重组方向创智科技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目标是为了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使创智科技获得重生。目前,创智科技依照《重整计划》已对公司债务清偿完毕。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让渡并由未来重组方受让的79,323,390 股创智科技股票由于重组方尚未确定仍存放于以管理人名义开立的重整专用账户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1 条、第92 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是具有实质内容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重整计划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鉴于创智科技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单纯的债务重组和现金支持并不能让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重大资产重组是使公司重生的关键所在。
基于上述,管理人认为,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创智科技仍处于筹划和推动重大资产重组的不可终止的进程中,并应最终根据《重整计划》经营方案的规定完成公司资产重组,以符合《企
业破产法》和《重整计划》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预设目标。
本公司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管理人的如上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认为,若召开股东大会,对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且进入整理期交易进行审议,则该审议结果可能因与法院批准的具有司法约束力的重整计划的内容相冲突而无效,故公司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1 月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