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国能要约收购金马集团余股收购方案及操作程序

作者: yujing 来源: 发表日期:2014-04-30 18:52:55 点击数:0

神华国能要约收购金马集团余股收购方案及操作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3 号)《关于核准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国能”或“收购人”)向金马集团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其所持有的金马集团股份,要约收购期已于2013年7月18日届满。

根据要约收购结果,神华国能本次要约收购生效。金马集团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程序,并于2013年8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3]265号),金马集团股票自2013年8月14日起终止上市。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神华国能本次要约收购完毕后仍持有金马集团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余股股东”),神华国能将按照本次要约价格(即13.46元/股)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具体收购方案如下:

一、余股收购期

本次余股收购期为自2013年8月15日(含当日)至2013年9月13日(含当日)。

本次余股收购期分为两个期间:

1、余股出售申报期间

自余股收购期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即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9月10日,余股股东可以进行余股出售申报。

在余股出售申报期间(即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9月10日),余股股东已申报的余股出售可以撤销。

2、余股出售登记结算期间

在余股收购期的最后三个交易日,即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3日,余股股东不可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由深圳登记公司完成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神华国能将于2013年9月13日前向申报出售余股的余股股东支付相应收购资金。

在余股出售登记结算期间(即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3日),余股股东已申报的余股出售不可撤销。

二、余股收购的操作方式和程序

在余股出售申报期间(即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9月10日),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余股出售的申报手续,申报程序同于原预受要约的申报程序,该申报为非交易指令。

办理余股出售的申报指令主要内容如下:

1、余股简称:金马退市;

2、余股证券代码:000602

3、余股出售申报代码:990033(与原要约收购的申报代码相同);

3、余股收购价格:13.46元(即原要约收购价格);

4、申报数量限制:余股股东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帐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余股出售。

三、金马集团将在余股收购的资金结算、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发布余股收购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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