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8-01-04 17:01:25 点击数:0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本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基于上述政策变化,我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我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的净值或向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中扣除。产品资产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支付顺序优先于现行合同约定的任何其他项目。支付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可分配金额将按照现行合同约定的顺序用于支付各项费用及投资人的分配。

现行资管产品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未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前的基准。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的计提和缴纳可能导致相应基准下降,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风险提示: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发生变更,我司有权根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对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由当期的产品资产承担。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可能因此变少,也可能因此受益。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如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上述公告信息不一致的,以上述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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