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基金纠纷案例(21-30)
案例二十一 洪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转销户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洪某来电反映,其已带了回乡证、公安部门出具的迁出证明和出入境中心的出入境记录,到营业部办理资料更新和销户业务,却被告知:“提供香港律师行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办理”。洪某认为不合理,因此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接到洪某的投诉后,便立即向其解释,营业部的要求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同时营业部接到投诉后也多次向洪某解释,并建议其若仍有疑问可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咨询。最终洪某表示理解,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是营业部在向洪某解释时没有引用相关依据、缺乏说服力而引起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4.4.5(2)规定:“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的(如大陆居民变更为港澳台居民,且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比照本指南关于关键信息双改业务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除应当提交本指南关于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有关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投资者仍符合开立相关账户开户主体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中国大陆居民变更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比照港澳台居民开立A股账户开户申请材料,提供在大陆工作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还有1.9(2)规定:“香港投资者提交的变更信息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从以上规定可得,营业部的回答是符合规定的,但在与洪某的解释过程中,由于缺乏沟通技巧,难以说服洪某,最终导致洪某投诉。
本案的启示:在实践中,很多投资者对于营业部的解释都是持有怀疑态度,因此建议营业部在向客户解释时,应以政策原文作为依据,增加说服力。
案例二十二 袁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关联关系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袁某通过12386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的客户,因开户时营业部没有为其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导致无法开立多个证券账户。2015年12月15日袁某致电营业部咨询办理关联关系事宜,但被营业部告知必须要临柜办理。袁某称自己目前身在异地,不便前往营业部办理。经袁某了解,其朋友所在的证券营业部就可以办理电话委托关联关系确认。袁某认为该营业部也应为客户异地办理关联关系确认,故致电投诉,要求营业部尽快为自己办理关联关系确认。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反馈,称按中登公司要求及公司柜台业务操作规定,关联关系确认需袁某持有效身份证临柜申请办理。因袁某在异地,经多次解释袁某均要求营业部接受电话申请,营业部已告知袁某解决方案:1.袁某可到原开户证券公司办理关联或到新券商提出关联;2.袁某带有效身份证到就近的本公司营业部办理。后调解中心联系袁某,向其说明证券公司已告知其可就近办理业务,无需再到广州营业部,如果到时办理业务时有问题可再联系证券公司,袁某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主要是由于营业部没有向袁某解释清楚相关规则而引发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9.1.4规定:“投资者可以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9.1.5规定:“投资者应在证券公司临柜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从上述条款可以确定,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必须临柜,但可以选择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而袁某提出办理关联关系确认时,该营业部一开始只告诉袁某必须临柜,没有告诉袁某,如果其不方便到该营业部,也可以就近选择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从而导致袁某以为必须要到该营业部才能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另外,袁某所称“可以办理电话委托关联关系确认”是不符合中登公司的规定的。
本案的启示:证券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应了解清楚投资者的需求,从方便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的告知其应该如何去办理,而不是简单的要求客户必须临柜本营业部办理。如果是必须临柜办理的业务,尽量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依据。
案例二十三 吴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银证转账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吴某通过12386反映,其于2015年6月24日欲转出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发现无法转出,就咨询营业部员工,被告知身份证于2015年2月已过期,因此被限制资金转出。吴某对此不满,首先其身份证到期后,该营业部并未及时限制其证券账户的使用,在2015年3月、4月、5月期间依然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其次其身份证到期后,该营业部并未及时通知投资者(后营业部称2014年12月发了短信通知,且交易软件上也有挂出通知,但七日内如果客户没登录就不再显示),故投诉要求该营业部赔偿因限制资金转出而受到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吴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表示是根据《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采取限制资金转出措施的。另外考虑到办理新身份证的期限较长,为不影响客户交易,在身份证到期后再预留三个月可以正常使用交易软件。营业部已向吴某解释说明,并根据其要求发送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求的相关资料,后吴某于6月25日上传身份证更新资料,资金现已能转出。随后调解中心回访吴某,其称营业部已解释相关规则,已无异议。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主要是吴某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所导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或者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从上述规定可得,客户的身份证过期后,营业部应给予客户一个合理期限更新身份证,而不能在客户的身份证过期后就立即限制资金转出。在本案中,营业部在吴某身份证过期前,就已提前告知其需更新身份证信息,同时在吴某身份证过期后也给予其三个月的合理期限让其更新身份证,营业部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但由于吴某不清楚相关规则,当了解到营业部在其身份证过期后还能正常转入资金,其就形成一种错觉,认为其身份证到期后并不会影响其操作,因此一直拖延办理身份证更新。
本案的启示:目前,因投资者身份证过期而引发的投诉并不少见,在此建议证券营业部发现客户身份证到期时,应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客户提醒其更新身份证并留痕,同时告知不及时更新身份证的风险,如资金虽能转入但不能转出等,最好是不定期提醒客户,直至客户更新身份证为止,尤其在发现身份证过期的客户存在资金转入的情形时,最好电话通知客户尽快到营业部更新身份证信息。就投资者而言,当证券公司通知其更新身份证时,应尽快到营业部更新身份证信息,以免影响账户日后的资金转出。
案例二十四 冯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银证转账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冯某通过12386反映,其于2016年2月1日准备将账户内17万元取出时,发现无法取出资金。冯某便咨询营业部,被告知:“ 资金被购买了资管产品,如果取出资金需要预约,次日才能取出”。冯某称营业部未经过其同意私自将资金购买了资管产品,导致其无法取出资金。故投诉要求营业部作出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冯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负责人,要求其安排员工调查投诉情况并回电反馈处理结果。后营业部回复调解中心,称冯某在2015年5月份通过手机开户时主动勾选了“某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不影响冯某股票交易的前提下,营业部将冯某的闲置资金自动参与该产品。如需取出资金需要提前1天预约,次日就可以取出。营业部已向冯某解释清楚,且冯某已取出了资金。调解中心回访冯某,其确认已取出资金。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因冯某误以为证券营业部私自将其资金购买资管产品而引发的。事实上,该资管产品是冯某自己开户时主动购买的,由于时间过了几个月,冯某记不清当时的情况而产生误解。
本案的启示:投资者在网上开户时,对于自己主动勾选的产品,要阅读产品协议,了解协议的重要内容,不要只是打勾而不阅读相关的协议。对于证券营业部来说,可以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在客户用手机开户时主动选择购买有关产品的,再弹出一个提示框,提醒客户注意相关事项,比如“您已选择购买了某资管产品,若要提取现金,需提前一日预约”。
案例二十五 姚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创业板开户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姚某通过12386反映,其于2015年12月7日姚先生前往营业部申请开通创业板,但营业部告知:因其交易经验不足2年,且资产量未达30万元,故需排队等待。姚先生经了解开通创业板并没有资金要求,其又咨询该证券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告知姚先生可以到营业部开通创业板。当姚先生再次到营业部开通创业板时,仍被告知不予办理。故投诉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姚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称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公司严格控制交易经验未满两年的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的数量,由于姚某是2014年底开户,未满两年的交易时间,同时姚某的资产不符合优先开通的最低资产要求,因此需排队开通,并不是不能开通,姚某当时也知悉该情况。后姚某于2015年12月16日第二次向营业部申请开通创业板时,营业部已为其开通了创业板账户,但根据相关规定,姚某交易经验未满两年,需T+5日(即2015年12月23日)才能正式开通交易权限,而姚某想在12月18日就进行交易,发现不能交易后才投诉的。
后营业部告知调解中心,已再次向姚某解释相关规定,姚某表示理解。随后调解中心回访姚某,其称营业部已解释相关规则,已无异议。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是因营业部未准确理解创业板开户的相关规则引起的。虽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新申请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但该通知第三条规定:“针对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在经过劝导和风险教育后,投资者仍坚持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对客户申请、风险揭示及相关劝导工作等情况通过书面、电子或录音等方式进行详细留痕,以备核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第三条第二款又规定:“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投资者,并没有绝对禁止为其开通创业板开户,只是开通的手续更复杂而已,目前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对开通创业板作出资产量方面的要求。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因此营业部不能简单地以客户交易经验不足2年或资产量未达到一定要求为由拒绝给客户开通创业板,但可以以投资者不配合适当性管理为由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
本案的启示:证券营业部应准确理解创业板开户的相关规定,不要擅自提高创业板开户的门槛。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原则。另外,投资者要记住,创业板开通后,不是立即就可进行交易的。依据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案例二十六 谢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代销基金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谢某通过12386反映,2015年6月其在该营业部购买了某私募基金产品,签合同时营业部员工李某告知谢某“半年后就可进行基金赎回”。2015年12月谢某欲赎回该基金,被告知:“需再等一个月才能办理。”谢某认为李某的回复前后矛盾,对其扩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故投诉要求营业部作出合理解释并赔偿其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谢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称客户已于2016年1月成功赎回基金,并承认客服人员李某在与谢某签订合同时未准确告知其基金赎回时间,造成谢某的误解,后经营业部多次上门与其沟通解释,谢某最终表示理解,并致电调解中心撤诉。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主要是营业部客服人员李某未按合同条款准确回答谢某的问题所引起的。经查明,谢某签订的私募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封闭期满后,每季度只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每自然季度开始的第5个工作日(即每年1、4、7、10月的第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而李某告知谢某半年后就可以赎回,未按合同的约定准确回答,导致谢某以为2015年12月就可以赎回。后经营业部多次解释,最终取得谢某的理解。
本案的启示: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介绍营业部代销的产品前,应充分了解代谢产品的相关信息,认真阅读关于代销产品的重要合同条款。在解答咨询时,应准确地回复投资者,对于没把握的问题,应经核实后再回复,切忌将不肯定的答案随口告知投资者。同时,在日后的产品销售中,工作人员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应主动向其讲解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比如风险提示条款、赎回时间条款等,确保投资者清楚合同内容。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应养成主动阅读将要签订的合同条款的习惯,不要合同条款都没看,还没了解合同内容就直接签名,对于看不懂的合同条款应主动咨询经营机构。
案例二十七 王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代销基金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王某来访反映,2014年7月,其到营业部办理业务时要求员工彭某推荐理财产品,彭某向王某介绍了一款高风险的资管计划产品,并口头表示该产品半年期收益率预估约6%,王某表示对该产品有兴趣。后王某要求购买100万元的该资管产品,购买前的风险测评显示王某为保守型投资者。2015年8月,王某发现账户余额只剩约94万元,认为营业部当初向其推荐高风险产品违反了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致其遭受损失,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王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营业部后,营业部承认在向王某销售该资管产品时,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并表示会积极与王某协商赔偿问题。后王某致电调解中心,称营业部已给予其一定的补偿金额,要求撤诉,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因营业部在代销金融产品时未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而产生。《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不得主动向客户推介。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应当保存相关提示记录和确认文件,做好留痕工作”。本案中,营业部员工彭某未对王某进行风险测评就主动向王某推荐高风险的资管产品,违反了该条规定。在测评显示王某为保守型的投资者后,王某还坚持要购买高风险的资管产品后,彭某没有要求王某以书面方式确认,彭某再次违反了该条规定。
此外,《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而本案中,营业部员工彭某也没有将风险揭示书交给王某签字确认。
本案的启示: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应认真学习《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在代销金融产品时,应严格遵守该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得主动向保守型的投资者推荐高风险的产品;主动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制作的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时,一定要投资者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切实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
案例二十八 朱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代销金融产品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朱某来电反映,该营业部员工张某在2015年5月20日通过微信群发短信“推介150197有色B(涨幅偏低长期看好)”给200人,朱某收到了该微信。后朱某在5月29日、6月9日分别买入5万份该基金,7月9日13:24又买了10万份,13:47卖出了10万份。张某于7月9日14:42在“股王争霸”微信群(朱某在该微信群里)发出风险提示:“150197有色B已触发下折,今日收盘后会以收盘净值进行向下折算,亏损幅度非常大,切勿买入!手中还持有的,出掉吧(只做提示,以上不构成投资建议)”。经查明,基金公司7月8日在官网发布该基金可能下折的公告,7月9日上午发布该基金下折的公告,并提示将于9:30-10:30停牌1小时,10:30复牌。朱某投诉称该基金下折时营业部没有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要求营业部赔偿其因该基金下折产生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朱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营业部后,营业部调查了相关情况,并向调解中心反馈:2015年7月市场行情异常波动,营业部在处理该等情况时没有经验,后来监管层指示营业部要向客户提示分级基金的相关风险,营业部就向客户发送了风险提示。虽然员工张某7月9日下午才在朱某所在的微信群发出风险提示,但该微信群有成员在当日上午10:25分就发出了类似的风险提示。经调解中心协调,营业部承认在服务上存在瑕疵,但认为朱某的损失主要是由于市场风险所致。员工张某通过微信发布的信息仅为参考,是否购买分级基金仍由朱某自行判断,朱某对于其投资亏损应承担主要责任,后由于营业部与朱某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中心终止调解。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中营业部员工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首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张某未对客户进行评估,就通过微信同时向200人推荐高风险的分级基金产品,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其次,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提示金融产品的风险。而张某在推荐150197有色B产品时,未提示风险。
此外,本案中,张某的服务也存在不足之处,150197有色B产品是张某主动推荐的,但张某并没有积极关注该产品的信息,以至于基金公司在7月8日发布可能下折的公告时,张某都没有注意到,也就没有告知其客户。
本案的启示: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不应通过微信一次性给众多投资者推荐高风险产品;推荐产品的同时一定要记得提示风险。另外,对于自己推荐的产品,要时刻关注产品的动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投资者。
案例二十九 黄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配股服务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黄某来电反映,其持有中金黄金股票(600489),2016年5月16日进行配股,营业部发送了短信,但其认为短信内容通知不到位,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未告知需主动操作配股、如不配股视为放弃等内容。黄某在自己的交易软件上看到中金黄金股票的配股号,以为是自动配股,导致其未成功配股,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补偿未成功配股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黄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营业部后,营业部向调解中心反馈:营业部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20日向黄某发送配股提示短信,内容为“温馨提示:中金黄金(600489)配股缴款截止日为5月20号,代码700489,配股价6.22元/股。详询86xxxxx”。短信中清晰列明营业部咨询电话,客户有疑问可随时致电咨询。黄某投诉后,营业部联系黄某向其解释:配股方案属于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在上市公司主页、各大财经媒体和交易客户端均可查询到《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公告明确提示“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营业部短信通知只是辅助形式,但黄某不接受该解释,其对短信中未明确告知其进行配股操作仍持异议。
由于黄某与营业部未达成和解,黄某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员调解,后经调解员调解,黄某与营业部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主要是因黄某不懂配股规则而发生的。投资者应当了解的是:配股必须要由投资者主动缴款购买股票才能配股成功的,证券营业部或上市公司是不会为投资者自动配股的。另外,经了解,本案中营业部之所以没有在短信中告知投资者配股要主动操作购买股票,是因为营业部担心万一配股后股价下跌,投资者可能会怪罪营业部。
本案的启示: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平时应多关注有关发行股票公司的公告等信息,对于发行股票公司的有关公告,应详细阅读,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上市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对于证券营业部来说,从投资者教育的角度来讲,可考虑在短信中提示配股需要投资者主动操作购买股票的,如果担心风险,可以在短信中增加“配股成功后股价可能跌也可能涨,风险自负”等提示风险的语句。
案例三十 张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质押回购纠纷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的经纪人张某通过12386反映,其妻子在该营业部开户,2014年12月营业部推出“易融”业务,张某让妻子在网上开通此业务。交易第四笔之后才知道需收取费用,张某表示签署协议时并不清楚每笔交易需要最低100元的质押登记费和5元的经手费,咨询营业部经理后,被告知协议上有。2015年7月7日被告知“履约保证比例低于130%,需在2个交易日内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使履约保障比例达到150%,否则要平仓”,7月9日-12日北京城建停牌,7月13日复牌后该股票涨停,使履约保证比例达到141%,但在7月13日9:35被营业部平仓1300股,张某咨询营业部后被告知不强平的方式有三种:1、提前购回全部股票。2、补券或追加担保物,使履约保证比例达到150%以上。3、通过场外方式部分偿还本金。张某表示营业部并未告知“通过场外方式部分偿还本金”的方式,也没有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导致其妻子的仓位被强平。故致电投诉该营业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要求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吴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营业部,营业部便向张某解释业务协议第五十五条规定“甲方通过补充质押和场外部分偿还本金方式提供履约保障的,须经乙方同意”,并告知张某协议已明确了质押登记费和经手费,张某则表示营业部并未对其进行该业务的培训,导致其业务不熟悉。对于张某提出的营业部未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营业部也承认是因为人员紧缺,所以缺少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因此调解中心也建议营业部应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整体水平。后调解中心回访吴某,吴某仍坚持要求营业部赔偿,鉴于吴某的诉求难以支持,调解中心告知其终止调解。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主要是证券经纪人张某不熟悉该业务所导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第十五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因此,张某作为该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在未了解该业务的前提下,就急于推荐其妻子开通该项业务,其并未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其妻子介绍该业务的内容。当其妻子账户的履约保障比例超过警戒线被强平,以及营业部收取质押登记费和经手费时,张某就以营业部在签署业务协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张某主张的诉求是没有依据的。
另外,从本案可以看出,该营业部也未做好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该证券公司以人员紧缺为由,没有定期开展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培训,导致部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本案的启示:作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应有意识加强自身的专业学习,主动去了解并熟悉业务内容,只有这样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证券公司也应重视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证券公司只有做好前期和持续的培训工作,才能真正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专业度,建立起一支专业的队伍,切实提高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转载自
调解中心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