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证券业务实践的若干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证券业务实践的角度来看,《民法典》总则编确立了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正确理解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双方争议奠定了基础性规定与基本原则,对证券一般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等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证券发行和交易应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哪些原则?
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是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民法典》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与民事活动一样,需要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等原则。除此之外,基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商事属性,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还要遵循公开、公正、有偿等原则。此外,除遵守法律以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还必须遵守行政法规。
二、如何依据《民法典》判断某自然人是否可以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未成年人开户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应为拟进行证券买卖的未成年人办理开户手续。《民法典》总则编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概念进行了规范性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为证券公司判断某自然人是否可以为从事证券交易而开立账户提供了判断依据。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属于哪一类民事主事主体?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因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有关非法人组织、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分公司或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均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一般视为“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视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法典》总则编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重新定义为“非法人组织”,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依然生效,因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五、客户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证券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自然人客户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被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实践中,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操作证券账户。由于从事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客户一般为成年人,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其监护人按下列顺序确定:(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法人客户或非法人组织客户,其因解散或破产、注销等情形导致主体资格即将或已经丧失的,实践中,按照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主体来代其行使财产权利。
































